日前財政部赴立院報告財政收支劃分法,根據九五年決算書,有8個縣市舉債已迫近法定上限,部分縣市今、明兩年就不能舉債,一旦周轉失靈,即可能宣告破產。從九六年預算資料來看,台灣省21縣市人事費高達3058億元,其中16個縣市的自有財源連發薪水都不夠。
補助制度缺乏規範
其實地方財政困難是各國普遍的難題,多數國家雖然在《憲法》中明文規定財源如何劃分各有差異,仍須借助補助制度來調劑地方財政。地方財政困難其實已經發生 多年也已經討論多年,但長期以來一直都在中央對地方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問題打轉,其實我們必須承認地方財政窘困已是長期性問題。造成地方財政困窘原因很 多,經常被討論的原因如下:
一、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限未能釐清,政務的歸類與經費的負擔,並不明確劃分,時有重疊,因此常常出現中央政策地方埋單現象,例如調降土增稅與遺贈稅。
二、 地方政府為了選票常常不能開源也不知節流,在民主政治下地方各項軟體及硬體建設的迫切需求,民眾會要求地方政府增加支出,地方政府為選票只好多做能立即而 顯著的消費性建設,而忽略長期對地方收益有幫助的投資建設,甚至地方政府常常膨脹虛列收入預算,爭取支出預算,使得地方政府支出的國民所得彈性常常大於中 央支出的國民所得彈性。
三、我國中央地方的補助制度仍缺乏較明確的法律規範,補助常成為政府控制的工具,補助款項中有一千多億元是屬於各部會的計劃型補助項目,這類補助往往挾帶特殊的指定用途,造成地方無法針對真正需要加以運用,財政無法靈活運用。
統籌分配款應透明
筆者以為,應建立地方政府「責任自負」的觀念,多年來中央政府較強勢的支配財政收支劃分,使得地方政府在財政管理上流於依賴,缺乏主動開源節流的精神。筆者建議如下:
一、先改變計劃型補助的內容,要求地方政府先在預算收支達成減肥目標,才給予基本補助,例如在九十七年度預算編列收支控制在九十年度的收支水準,限制預算逐年的膨脹。
二、要求地方財政收入逐年提高,以往中央政府補助常考慮地方政府支出用途,建議中央政府的補助需與地方財政收入項結合,也就是地方政府必須開源才能爭取中央補助。
三、 中央補助與統籌分配稅款應考慮預算浮編問題並逐步透明化,依財政收支劃分三十八條,中央分配稅款應考慮地方基礎建設,地方政府為爭取經費往往浮編預算,往 往決算與預算收支差異很大,要改善地方財政必須讓地方政府有負責任的概念,如果預決算差距太大,補助與統籌分配稅款可有懲罰制度,並且逐步走向透明化,讓 地方政府能知所節制。
當然筆者也知道地方財政問題千頭萬緒,只是希望提供一己之見供政府參酌,希望對改善未來地方政府財政問題能有所助益。
作者為台南市興國管理學院財稅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